这些环境违法行为不处罚!市生态环境局出台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

2020-04-15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转贴
2377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助推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相关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环境违法情形进一步梳理,形成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一批),明确认定条件,指导行政执法实务。

      第一批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共涵盖十四类轻微违法行为,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中十四项环境违法行为,分别在超标倍数、整改时限、堆存面积等方面进行了限定。本规定适用于当事人首次轻微环境违法,自2020年5月1日生效,有效期为3年。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