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环发〔2019〕63号:关于划定市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2019-10-26 11:35:00
烟台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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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印发烟台市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和烟台市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6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在市区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低排放控制区范围

烟台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内,具体范围为:市区化工路、红旗南路以东,幸福北路以南,港城西大街、港城东大街、海天路以北,东至海边的区域(除边界道路和环海路及烟台港区内道路以外)。

其他县市区自行确定本辖区低排放控制区。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含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农业机械、林业机械除外。

(二)高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的;

3.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现阶段实施的排放标准的。(当前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三、低排放控制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低排放控制区范围内,达不到现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入场作业。

(二)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等部门负责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在相关企业、工地等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摸底调查、登记备案和排放检验等工作,将本部门管辖工地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达标情况纳入管理,禁止工地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将使用超标排放设备问题突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三)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关于高排放禁用区和达标排放的有关规定,查出问题的,依法处罚。

(四)执 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政策影响。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