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海水养殖污染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2021-02-06
- 云沣环境 原创
- 6136
为进一步强化海水养殖污染生态环境监管,推动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明确监管责任
(一)提高认识 。 海水养殖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但部分地区海水养殖的无序发展造成了局部海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严格控制海水养殖无序发展引发的污染危害。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加强海水养殖污染生态环境监管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要聚焦海水养殖污染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性举措,加大监管力度,助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
(二)明确责任。 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履行生态环境统一监管职责,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分区分类、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原则,建立海水养殖污染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加强指导协调、严格环境准入、完善标准体系、加强监测监管、强化执法检查,推动解决海水养殖污染突出问题。
二、夯实监管工作基础
(三)依法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 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依规做好海水养殖相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管理。沿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摸排未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海水养殖项目,在 2021 年底前摸清底数,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从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历史遗留问题入手,结合实际制定整改方案,并逐步依法推动解决。
(四)加快制定养殖尾水排放地方标准。 沿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针对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等,制订出台养殖尾水排放相关地方标准,并作为养殖尾水排放监督性监测及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的依据。标准制定要统筹考虑区域养殖特点和经济、技术可行性,明确尾水中悬浮物、总氮、总磷及化学需氧量排放控制指标和限值,地方可视监管需求对其他营养物质、感官控制指标等提出要求。配套污染防治、监测、执法检查、宣传培训相关文件,推动实现养殖尾水达标排放。2023 年底前,出台养殖尾水相关排放标准,鼓励各地提前出台并实施。
(五)动态掌握养殖排污口基本信息。 沿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入海排污口排查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有关地方摸清养殖排污口底数,做到“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掌握海水养殖方式和排污口分布、数量、排放方式、排放时间和频次、排放去向等关键信息。将养殖排污口纳入入海排污口备案管理,逐步实现“应备尽备”。2022 年底前,养殖排污口信息纳入省级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中,实现一张图和台账一张表管理。
(六)推动实施养殖排污口分类整治。 沿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有关地方结合实际出台养殖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推动依法取缔一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设置的养殖排污口;清理合并一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海水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规范整治一批布局不合理、责任不明晰,不利于维护管理和环境监管,以及群众反映强烈、污染较为严重的养殖排污口。
三、强化监测监管和执法检查
(七)逐步推进养殖尾水监测。 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推动工厂化养殖尾水自行监测工作,试点引导池塘养殖尾水自行监测工作,2022 年底前,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2025 年底前,初步实现工厂化养殖尾水自行监测。在自行监测基础上,组织开展养殖尾水监督性监测工作,针对池塘养殖清塘时段尾水排放,应加大监测频次。鼓励地方结合常规监测和执法工作开展养殖尾水及开放式养殖海域环境监测工作。
(八)分类实施生态环境监管。 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针对不同养殖模式分类施策,重点围绕集中连片池塘养殖和开放式养殖生产副产物和塑料垃圾等废弃物,以及池塘养殖清塘废水和淤泥等,明确监管措施;注重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加大对集中连片中小型养殖对优质岸线生态破坏的监视监管力度;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要求,加强项目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等环节的事中事后管理,确保建设单位有效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研究开展工厂化养殖的排污许可试点。
(九)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综合执法队伍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检查力度。对海水养殖项目未经依法备案或不按规定排污的行为,推动依法予以处罚。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近岸海域海水养殖环境执法协作机制,提高执法针对性和时效性。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养殖废弃物丢弃和水体黑臭等突出问题,要及时交办并跟踪解决情况。
四、强化政策支持与技术示范
(十)加大政策支持引导。 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符合环保要求养殖活动的政策支持力度,对连片养殖区域实施尾水集中处理、生态化处理的养殖排污口,可在设置论证及备案等方面出台支持鼓励政策;在养殖排污口布局合理和尾水达标排放率高的区域,降低监督性监测和综合执法频次。已经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海水养殖规划,其规划内单个海水养殖项目的环评内容根据规划环评的分析论证情况依法予以简化。
(十一)强化污染控制技术示范。 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强化海水养殖污染控制技术支持,收集典型案例并编制技术指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殖尾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海水养殖废弃物的集中收储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海水养殖池塘塘泥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等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对饵料、抗生素等成分检测分析技术研究,推动在线监测、大数据监管、无人机监管等技术应用,提升发现问题的能力,加强对新型海水养殖模式生态环境影响研究,视情将其纳入监管。
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海水养殖污染生态环境监管作为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问题、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加大指导和协调力度,强化部门联动协作和信息共享,有效提升监管能力。加强对海水养殖污染控制好经验、好做法的宣传引导,增强海水养殖从业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管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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