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违法排污记入诚信记录,涉VOCs企业注意这8条
- 2020-06-20
- 烟台环境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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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山东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但夏秋季臭氧污染日渐凸显。作为产生臭氧的关键前体物,山东在全省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攻坚。山东制定的8项地方挥发性有机物强制性标准已发布实施,涵盖所有行业企业,对VOCs的控制、收集和排放均做出了规定。7月1日起,国家《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将全面实施,涵盖VOCs物料储存、输送、使用、处置等全过程环节。
日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出《致全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的一封信》,提醒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应当重点关注8项规定。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处长张金智提醒,超标排污单位将受到行政处罚并将被记入诚信记录,影响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发展。各企业负责人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标准各项要求,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8项规定是:
01. 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对VOCs产生源进行收集及处理。
02. 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照GB/T 16758、AQ/T 4274—2016标准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03.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当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
04. 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05. 含VOCs废水采用沟渠输送,若敞开液面上面100mm处VOCs检测浓度≥200μmol/mol(特别控制要求100μmol/mol),应加盖密闭,接入口和排水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06. 含VOCs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面100mm处VOCs检测浓度≥200μmol/mol(特别控制要求100μmol/mol),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a)采用浮动顶盖;b)密闭,收集废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应采取b方式);c)其他等效措施。
07.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08. 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相关VOCs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以及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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