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 (HJ1115—2020)重点内容解读
- 2020-03-13 13: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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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的编制思路、主要内容和重点难点,相关技术专家对本标准进行重点内容解读。
规范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归属C 33金属制品业中的C 3391黑色金属铸造和C 3392有色金属铸造的排污单位。
废气产排污环节
废气排放主要包括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两种方式,主要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等。其中,颗粒物主要来自金属熔炼(感应电炉、冲天炉、电弧炉、精炼炉、燃气炉等)、造型、制芯、浇注、冷却、落砂、旧砂再生、清理及热处理炉等工序;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主要来自冲天炉、燃气炉和热处理炉;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来自表面涂装和消失模、实型铸造工艺的浇注工序;三乙胺主要来自冷芯盒制芯工序。
废水产排污环节
废水主要来自厂内废水综合处理站,包括生产废水、生活废水,废水排放去向主要有厂内回用、厂外污水处理厂、自然水体三种方式。
典型生产工艺
a) 砂型铸造生产工艺流程图
b) 非砂型铸造生产工艺流程图(以高压铸造为例)
执行标准
废气目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等标准,待《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等标准。
重点污染物管控类型
重点污染物管控类型主要包括国家重点管控污染物和其它行业特征污染物等。其中:
1.国家重点管控污染物包括: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
2.其它行业特征污染物包括:废气中的铅(限铅基及铅青铜合金铸造企业)、三乙胺(限冷芯盒制芯)。
排放口划分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冲天炉废气排放口和铅基及铅青铜铸造企业熔炼(化)工序废气排放口为废气主要排放口,其余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许可排放浓度管控指标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废气排放浓度管控指标主要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及其化合物、苯、苯系物、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三乙胺等废气污染物。其中,苯系物、总挥发性有机物、三乙胺。
废水排放浓度管控指标主要包括:pH值、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废气排放浓度管控指标主要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苯系物、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三乙胺等废气污染物。其中,苯系物、总挥发性有机物、三乙胺。
废水排放浓度管控指标主要包括:pH值、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
许可排放量管控指标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冲天炉废气主要排放口许可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铅基及铅基合金铸造熔炼(化)工序主要排放口许可颗粒物排放量。
废水许可排放量原则上不做要求。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废气、废水许可排放量原则上都不做要求。
许可排放限值管理要求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有组织废气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为单位许可排放浓度,无组织废气以厂界监测点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有组织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颗粒物许可排放量,其中冲天炉废气主要排放口同时还应逐一计算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为各有组织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量之和;一般排放口以及无组织排放的废气原则上不许可排放量。
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原则上不做要求;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其他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不设置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仅说明排放去向。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一般排放口的许可排放浓度,无组织废气以厂界监测点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一般排放口以及无组织排放的废气原则上不许可排放量。
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原则上不做要求;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其他排污单位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 排放量不做要求,仅说明排放去向。
运行管理要求
废气:
a) 源头控制。
应优化产品或工艺结构,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升污染防治水平。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新技术。
b) 有组织排放运行管理要求。
1)对于主要排放口应设立密闭或符合规范的废气捕集装置,一般排放口应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并达标排放。
2)环保设施应优先于或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
3)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布袋除尘器应安装查压计,及时更换布袋除尘器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
4)不应设置烟气旁路通道,已设置的大气污染源烟气旁路通道应予以拆除或实行旁路挡板铅封。
5)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在《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前应符合 GB 16297 和 GB 9078 的规定,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c) 无组织排放运行管理要求。
1)硅砂、煤粉、膨润土等粉状物料应采用袋装或罐装等密封措施并储存于储库、堆棚中。生铁、废钢、焦炭和铁合金等粒状、块状散装物料应储存于储库、堆棚中,或四周设置防风抑尘网、挡风墙。
2)粉状、粒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厂内转移、输送应采取密闭或覆盖等抑尘措施。
3)冲天炉加料口应为负压状态,防止粉尘外泄。
4)孕育、变质、炉外精炼等金属液处理工序,以及浇包、渣包的维修工序产尘点应采取抑尘措施或配备集气、除尘装置设施。
5)落砂、清理(去除浇冒口、铲飞边毛刺、抛丸等)、砂处理工序应设置固定工位或工区,并采取抑尘措施或配备集气、除尘装置设施。
6)除尘器灰仓卸灰不应直接卸落到地面,卸灰口应采取密闭。除尘灰采取密闭措施收集、存放和运输。
7)对无法设置集气设施的树脂砂、水玻璃砂工艺的特殊尺寸铸件的浇注、落砂和清理工序应采用封闭措施;无法采用封闭措施的,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8)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9)环保设备故障时,对应产污工序应及时停产,熔化设备在当炉熔化完成后停产。打炉作业应采取集气、密闭或其他抑尘措施
废水:
a) 源头控制。
废水处理站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工艺废水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工艺废水来水水质,满足废水处理站的进水要求。
b) 治理设施监测管理。
排污单位应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
c) 操作规程。
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
d) 治理设施的维护。
对所有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 pH 值计、液位计等应定期校验和比对。
工业固化废物:
a)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在专门区域分隔存放,减少固体废物的转移次数,防止发生撒落和混入的情况。
b)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应设置防渗、防风、防晒、防雨等措施,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c) 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按照GB 18597 相关要求执行,有效防止临时存放过程中二次污染。
土壤及地下水:
a) 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液体或者粉状固体物质的储存及输送、生产加工,污水治理、固体废物堆放,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
b)原辅料及燃料储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污水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堆存区的防渗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c)对管道、储罐等配置泄漏、渗漏检测装置,对阴极保护系统等应配置防泄漏、渗漏装置并配套相应措施。
d) 属于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的,应当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 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自行监测要求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冲天炉废气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氯化氢、氮氧化物(以NO2计)应实行自动监测。铅基及铅青铜合金铸造企业熔炼(化)工序废气排放口颗粒物应实行自动监测。
一般排放口应实行手工监测,位于重点区域的半年至少监测一次,位于一般地区的一年至少监测一次。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一年至少监测一次。污水综排口实行手工监测,直排的季度至少监测一 ,间接的一年至少监测一次。另外,按规定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要求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按照HJ 819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一般排放口实行手工监测,按照HJ 819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台账记录要求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包括主要原辅料信息、燃料信息、有组织废气(手工)污染物监测原始结果、无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原始结果、废水污染物监测原始结果等。其中原辅料信息、燃料信息按照批次记录。废气、废水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按本标准中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冲天炉污染排放情况应采用在线监测实时记录。纸质台账和电子台账应按规定保存,电子台账可以根据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定期上传。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包括燃料信息、有组织废气(手工)污染物监测原始结果、无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原始结果等。其中,燃料信息按照批次记录。废气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按本标准中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
执行报告要求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分为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年度执行报告应包括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特殊时段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超标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信息公开情况等内容。季度执行报告还应包括各月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信息。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为年度执行报告。年度执行报告包括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汇总表和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其中,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汇总表包括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等内容;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超标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
合规判定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以及环境管理符合运行环境管理要求。其中,实际排放浓度合规是指废气、废水排放口实际排放浓度满足GB 9078、GB 16297、GB 8978相关标准规范限值要求,实际排放量合规是指废气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年实际排放总量满足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要求;对于特殊时段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排污单位,实际排放量之和不超过特殊时期许可排放量。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种类而未采用的以及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即认为不合规。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其中,实际排放浓度合规是指废气、废水排放口实际排放浓度满足GB 9078、GB 16297、GB 8978等相关标准规范限值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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