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合金、电解锰工业》(HJ1117-2020)重点内容解读

2020-03-18 1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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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合金 、电解锰工业》(HJ1117-2020)的编制思路、主要内容和重点难点,相关技术专家对本标准进行重点内容解读。


规范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铁合金、电解锰(主要包括国民经济类别“铁合金冶炼 C314”行业类别)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其中铁合金排污单位包括电炉法、高炉法、转炉法、炉外法等生产工艺。对于铁合金排污单位中,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的烧结机、球团焙烧等原料预处理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 846)执行;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电解锰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废气废水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确定


铁合金

        铁合金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原料系统、铁合金冶炼、浇铸。成品处理。

        废气种类主要包括装卸料废气、转运废气、破碎废气、混匀废气、筛分废气、干燥废气、焙烧废气、半封闭式矿热炉废气、半封闭式/全封闭式矿热炉出铁口废气、摇包、精炼炉废气、熔炼炉废气、高炉矿槽废气、高炉出铁场废气、转运废气、煤粉制备废气、热风炉烟气、转炉烟气、浇铸废气、破碎、筛分废气、加密设施废气等,主要污染物种类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铬及其化合物(生产铬铁)等因子。

        废水类别主要包括矿热炉冲渣废水、全封闭式矿热炉煤气湿法净化废水、高炉冲渣废水、高炉煤气湿法净化废水、其他废水、生活污水、全厂综合废水等。主要污染物种类为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总氰化物、氟化物、总铁、总锌、总铜、总砷、六价铬、总铬、总铅、总镍、总镉、总汞等因子。   

电解锰

        电解锰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制粉单元、制液单元、电解及后续处理单元、锰制品单元。

        废气种类主要包括破碎废气、磨粉废气、制液废气、电解槽废气、磨粉/熔炼废气等,主要污染物种类为颗粒物、氨和硫酸雾等因子。

        废水类别主要包括含铬废水、渣场渗滤液、生活污水、全厂综合废水等。主要污染物种类为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总锰、总铬、六价铬等因子。


排放口差异化管理


        铁合金、电解锰工业排污单位的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

        重点管理铁合金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废气排放口中,仅电炉法冶炼原料系统焙烧烟气排放口、半封闭式矿热炉废气排放口(生产硅铁除外)、高炉法冶炼高炉矿槽废气排放口、高炉法冶炼高炉出铁场废气排放口、转炉法冶炼转炉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废气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重点管理电解锰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废水排放口中,仅全厂综合废水排放口和含铬废水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废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废气许可排放浓度管控


铁合金

        铁合金排污单位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废气的许可排放浓度指标主要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电炉法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时,烧结(球团)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依据GB 28662确定,其他废气颗粒物应依据GB 28666确定;高炉法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依据GB 28662、GB 28663确定;转炉法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时,转炉废气颗粒物应依据GB 28664确定;炉外法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时,金属热法熔炼炉废气颗粒物应依据GB 9078确定;其他污染源废气颗粒物应依据GB 28666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电解锰

        电解锰排污单位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废气的许可排放浓度指标主要包括颗粒物、氨和硫酸雾。污染物氨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14554确定。其他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16297确定。


废水许可排放浓度管控


铁合金

        废水许可排放浓度指标主要包括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总氰化物、氟化物、总铁、总锌、总铜、总砷、六价铬、总铬、总铅、总镍、总镉、总汞等。

        高炉法冶炼的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13456确定,其他冶炼的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28666确定。

电解锰

        废水许可排放浓度指标主要包括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总锰、总铬、六价铬等。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8978确定。


许可排放量


        重点管理铁合金排污单位废气主要排口的颗粒物许可排放量,地方政府根据本区域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可参考附录A对焙烧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废水不许可排放量。

        重点管理电解锰排污单位车间或生产设施含铬废水排放口总铬和六价铬许可排放量,全厂综合废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氨氮许可排放量;废气不许可排放量。


无组织废气管控要求


        本标准对铁合金、电解锰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提出了措施管理要求,其中铁合金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采取分区管控的方式,分为重点区域和非重点区域来进行管控,重点区域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中的要求执行。地方有更严格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要求,从其规定。


自行监测要求


        根据现行排放标准及污染控制标准以及调研现有企业监测频次现状,结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要求,设置污染源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

         1.铁合金。铁合金排污单位焙烧废气排放口、半封闭式矿热炉废气排放口(生产硅铁除外)、高炉矿槽废气排放口、高炉出铁场废气排放口、转炉废气排放口需实施在线监测;铁合金排污单位其他废气排放口按季度进行监测(原料前处理单元和成品处理单元废气排放口按年进行监测)。

        铁合金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和车间废水排放口按规范要求间接排放的监测频次为季度监测,直接排放的监测频次为月度监测。

         2.电解锰。电解锰排污单位破碎废气排放口和磨粉废气排放口污染物监测频次为一年1次,磨粉废气排放口污染物监测频次为季度1次,化合槽废气排放口污染物监测频次为半年1次。

        电解锰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需实施在线监测,污染因子总氮、总磷和总锰按规范要求间接排放的监测频次为季度监测,直接排放的监测频次为月度监测;车间废水排放口按规范要求间接排放和直接排放根据排放口的不同分为日监测和月度监测。


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要求


        本标准针对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分别规定了记录内容。

        铁合金、电解锰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执行报告,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


实际排放量核算要求


        本标准给出了铁合金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和电解锰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铁合金、电解锰排污单位仅核算主要排放口的实际排放量。实际排放量核算首先采用实测法核算,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应采用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项目而未采用的以及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铁合金排污单位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产污系数法核算其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电解锰排污单位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未按照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进行手工监测(无有效监测数据)的排放口或污染物,有有效治理设施的按排污系数法核算,无有效治理设施的按产污系数法核算。相关产排污系数参考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的相关内容。


合规判定要求


        排污单位可以通过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管控措施是否满足许可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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